(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文斗诉被告万六,被告王运萍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815号原告张文斗。被告万六。被告王运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斗诉被告万六,被告王运萍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案件事实变化,原告张文斗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文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六百六十元,减半收取三百三十元,由原告张文斗负担。审判员郭显宏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李永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