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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文斗诉被告万六,被告王运萍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815号原告张文斗。被告万六。被告王运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斗诉被告万六,被告王运萍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案件事实变化,原告张文斗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文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六百六十元,减半收取三百三十元,由原告张文斗负担。审判员郭显宏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李永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