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福清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陆晓慧与赵鹏飞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晓慧,赵鹏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福清民初字第186号原告:陆晓慧,女,195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赵鹏飞,男,195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晓慧与被告赵朋飞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晓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助理审判员 刘萍萍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艳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