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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福清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陆晓慧与赵鹏飞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晓慧,赵鹏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福清民初字第186号原告:陆晓慧,女,195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赵鹏飞,男,195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晓慧与被告赵朋飞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晓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助理审判员  刘萍萍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艳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