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中民一终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伍宏莹与谭利福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利福,伍宏莹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民一终字第1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谭利福,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善会,会同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伍宏莹,农民。上诉人谭利福与被上诉人伍宏莹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2015)会民一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谭利福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谭利福自愿撤回上诉,且该撤回上诉申请不侵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谭利福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谭利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冷旗帜审 判 员  周永连审 判 员  刘士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 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