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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保字第2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刘海龙与孙肖、赵光勤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孙肖,赵光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保字第209-1号申请人刘某,男,1999年11月0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申请人孙肖,男,198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申请人赵光勤,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本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2015)博民保字第209号民事裁定,保全了被申请人赵光勤所有的鲁M×××××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2015年6月5日,已向本院缴纳现金并提供足额担保,因此对该车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赵光勤所有的鲁M×××××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王彬彬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莲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