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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杨平道与襄阳市襄城区卧龙镇云岫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平道,襄阳市襄城区卧龙镇云岫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030号原告杨平道,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开发。委托代理人杨巍,襄阳市襄城区檀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襄阳市襄城区卧龙镇云岫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云岫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思群,村主任。原告杨平道与被告云岫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孟国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余何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孟国强、人民陪审员蒋万玲三人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平道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开发、杨巍,被告云岫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张思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平道诉称:2009年3月21日,被告云岫村民委员会以农村经济合作开发为由,并许诺高息,向原告集资借款16239元,被告云岫村民委员会出具了欠条。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无果。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云岫村民委员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239元及利息4993.49元(利息从2009年3月21日起至2014年11月20日止,按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6.15%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杨平道为证明所陈述的事实并支持其主张,举证如下:欠条二份,证明被告欠原告借款16239元未还的事实。被告云岫村民委员会辩称:是云岫村5组、6组欠原告杨平道借款16239元未还,被告同意偿还,但暂无还款能力。还款时,应按上级政策制定方案还款。该借款属于村级债务,2003年时村级债务已锁定,即从2003年3月1日起,村级债务不再计算利息。2009年核定村级债务时,被告给原告杨平道重新出具的欠条。被告云岫村民委员会为证明所陈述的事实并支持其主张,举证如下: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据复印件二份,证明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的由来。经审理查明:1999年,被告云岫村民委员会所属的5组、6组向原告杨平道借款。之后,经原告杨平道要求云岫村5组、6组偿还借款,云岫村5组、6组拖欠原告杨平道借款本息合计16239元未还。2009年3月21日,被告云岫村民委员会清理本村债务,将云岫村5组、6组欠原告杨平道借款本息16239元的条据收回,重新给原告杨平道出具了二份欠条。二份欠条上分别载明:“今欠到杨平道现金8788.00元捌仟柒佰捌拾捌元整村转贷1张8038.组利息1张云岫村09.3.21日”及“今欠到杨平道现金7451.00元柒仟肆佰伍拾壹元整六组5张云岫村09.3.21日”。欠条上均加盖有“襄樊市襄城区卧龙镇云岫村村民委员会”的印章。襄樊市襄城区卧龙镇云岫村村民委员会后更名为襄阳市襄城区卧龙镇云岫村村民委员会。之后,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无果,为此,引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杨平道与被告云岫村民委员会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争议的主要问题是被告如何偿还借款问题,实质为村组债务清偿问题。对于村组债务政府部门多次进行了清理、锁定,历时较长。同时,村组债务形成原因复杂、数量大,各级政府也出台了许多化解村组债务政策,取得了一定效果,解决和避免了一些社会矛盾。目前,村组债务纠纷不宜由人民法院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平道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 何审 判 员  孟国强人民陪审员  蒋万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黄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