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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3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严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3049号原告严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以与被告协商和好,再无诉讼必要为由申请撤诉。经询问,被告不反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被告不反诉,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严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严某负担。审判员  张中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