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凌怀祥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475号罪犯凌怀祥,现在山西省晋中监狱服刑。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二年二月五日作出了(2002)阳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凌怀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00五年四月十四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二00七年九月二十一日减刑二年;二0一0年二月八日减刑二年;二0一二年六月三十日减刑二年。执行机关晋中监狱于二0一五年四月二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晋中监狱对罪犯凌怀祥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作业。生产劳动中,积极肯干,任劳任怨,圆满完成改造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凌怀祥在减刑考核期内,能够认识自己所犯罪行,接受法律的惩罚;遵守监规纪律,未发生违规违纪行为,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均在64分以上,生产劳动中担任服装加工工种,能够圆满地完成自己的改造任务。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二0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二0一三年十月三十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二0一四年一月十五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二0一五年一月十四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本院认为:罪犯凌怀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凌怀祥减去余刑,予以释放。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