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刘海堂与赖伟龙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赖伟龙,刘海堂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9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赖伟龙,住广东省电白县。委托代理人:罗学军,广东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海堂,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上诉人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4)穗花法民一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15年3月4日向上诉人邮寄送达《预交诉讼费���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赖伟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