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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洱民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5

案件名称

李春燕诉李玉合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洱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洱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燕,李玉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洱民初字第304号原告李春燕,女,1965年11月27日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被告李玉合,女,1971年2月9日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燕诉被告李玉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燕以自愿放弃债权为由,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的撤诉申请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春燕负担。审判员  卢燕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丽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