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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翠屏民特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衡聪要求宣告王志宾死亡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衡聪,王志宾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翠屏民特字第10号申请人:王衡聪,男,195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女学街**号*幢*单元**号。公民身份号码:5125011953********。被申请人:王志宾,女,195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女学街**号*单元**号。公民身份号码:5125011954********。申请人王衡聪要求宣告王志宾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衡聪诉称:申请人王衡聪与被申请人王志宾系夫妻关系。王志宾因久病浑身疼痛查不出原因,多次想从南门桥跳河均因病翻不过栏杆被亲属救回家。2009年11月13日早晨5时左右王志宾从家中出走,并拿走板凳一张。此次出走后,我们打听到有人看到南门桥当天早上有人站在凳子上跳桥,后来板凳被别人捡走了。王衡聪于2009年11月14日9时许到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南城派出所报案称:“2009年11月13日早上5时许,自己的妻子(王志宾)离家出走至今未回。”王志宾走失后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现请求宣告王志宾死亡。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王衡聪与被申请人王志宾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王志宾于2009年11月13日5时许离家后未归,申请人及其家属多方寻找其下落无果,申请人之夫王衡聪于2009年11月14日9时到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南城派出所报案称其妻子王志宾于2009年11月13日早上5时许离家出走。王衡聪于2013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宣告王志宾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6月4日发出寻找王志宾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王志宾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现被申请人王志宾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经本院发出寻找王志宾的公告,公告期间也已届满,王志宾仍然下落不明,故可以准予申请人王衡聪之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判决如下:宣告王志宾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黄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罗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