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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临昌商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许祥庭与陈春生、许祥庭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生,许祥庭,盛向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昌商初字第63号被告陈春生。被告许祥庭。被告盛向阳。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春生与被告许祥庭、盛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春生以双方已庭外协商,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许祥庭、盛向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春生撤回对被告许祥庭、盛向阳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对其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春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陈春生负担。审 判 长  郑XX审 判 员  张琼华人民陪审员  胡婵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公 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