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临昌商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许祥庭与陈春生、许祥庭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生,许祥庭,盛向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昌商初字第63号被告陈春生。被告许祥庭。被告盛向阳。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春生与被告许祥庭、盛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春生以双方已庭外协商,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许祥庭、盛向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春生撤回对被告许祥庭、盛向阳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对其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春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陈春生负担。审 判 长 郑XX审 判 员 张琼华人民陪审员 胡婵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公 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