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韩民初字第00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高康民与吉理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康民,吉理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0436号原告高康民,男,生于1964年1月12日,汉族,初中文化。被告吉理奇,男,汉族,农民。原告高康民诉被告吉理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康民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康民撤诉。案件受理费4650元,减半收取2325元,由原告高康民承担。代理审判员 牛西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薛华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