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2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吴孝玲、李素英与武香标、黄敦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2449号原告:吴孝玲,男,汉族,1951年10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萧县,现住萧县。原告:李素英,女,汉族,1952年3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吴孝玲之妻)。被告:武香标,男,汉族,1963年8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黄敦全,男,汉族,1965年9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孝玲、李素英诉被告武香标、黄敦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孝玲、李素英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孝玲、李素英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孝玲、李素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孝玲、李素英承担。审判员 刘德顺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许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