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商初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方一坤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一坤,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商初字第945号原告方一坤,男,汉族,1982年7月13日生。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云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姜弘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一坤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一坤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一坤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一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一坤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陈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