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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二初字第1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沈阳凯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布月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凯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布月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二初字第1947号原告沈阳凯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7483531-9。法定代表人翟旭,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栾敏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壮,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布月珍,女,5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凯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布月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凯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垫付),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相儒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崔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