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刑初字第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陈××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辰刑初字第0236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公诉刑诉(2015)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跃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4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陈××酒后在天津市北辰区××路倒车过程中与祁××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陈××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9.57mg/100ml。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应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陈××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陈××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被告人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表示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4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陈××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B××××ד××”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天津市北辰区××路“××”店前倒车过程中与祁××驾驶的牌照号为津G×××××号“××”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陈××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陈××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9.57mg/100ml。另查,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事实并一次性赔偿了祁宝森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在开庭审理中供认不讳,并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辨认笔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员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赔偿协议书及赔偿凭证、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缴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郭华阳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