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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龙小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雷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小民初字第96号原告:雷某。委托代理人:詹志良。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雷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淑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姜稼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