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龙小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雷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小民初字第96号原告:雷某。委托代理人:詹志良。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雷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淑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姜稼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