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二初字第00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孙洪保与耿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洪保,耿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二初字第00350号原告:孙洪保,男,1950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张朝徐,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玲玲,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永,男,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洪保与被告耿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洪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洪保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新伦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建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