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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民二终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王爽与涿州市松林店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爽,涿州市松林店中学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保民二终字第7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爽。委托代理人马英杰,河北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春艳,河北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涿州市松林店中学。地址涿州市松林店镇商业街。法定代表人孙广利,该学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徐君,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爽因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4)涿民初字第2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爽的委托代理人马英杰、王春艳,被上诉人涿州市松林店中学的委托代理人徐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告王爽于2010年8月至2013年7月就读于涿州市松林店中学,系2013届九一班学生。2013年3、4月份,原告班主任祖忠雪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同意原告不参加2013年中考。中考后原告父亲王会明就此事上访至涿州市教育局、保定市教育局及河北省教育厅。2013年9月涿州市教育局党委对祖忠雪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主管教学副校长张凤宝给予诫勉谈话;对松林店中学给予全系统通报批评。在此期间,被告及涿州市教育局就原告上学之事积极与各学校进行联系,并与原告父亲王会明多次沟通。被告于2013年9月4日以特快专递形式向原告父亲王会明寄出答复函一份,表明被告已为原告联系涿州二中、涿州三中以及涿州职教中心、涿州劳动技工学校、涿州京南技校、涿州天艺中专学校、中国石油物探中专三年中专班等各个学校,上述学校均可招收原告正常入学。快递回执单显示“本人收”。但原告家长未给予回应。被告于2013年9月12日以特快专递形式向原告父亲王会明寄出涿州二中、涿州职教中心、石油物探学校、涿州市高级技工学校四所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快递回执单显示“收件人拒收”。另查,原告中学学籍号与中学毕业证号不符系原告班主任祖忠雪未认真核对所致,被告已许可原告家长可协助原名重新办理毕业证。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告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各一份、被告于2013年9月2日及2013年9月7日出具的答复函各一份、涿州市教育局于2013年10月出具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保定市教育局于2013年11月25日出具的信访事项复查答复意见书复印件、河北省教育厅于2014年1月13日出具的信访事项复核答复意见书各一份、原告的河北省义务教育证书一份;被告出具的邮政查询结果单一份、邮政特快专递单据两份、邮政特快专递退件一份、2013年9月12日的谈话录音一份;原、被告双方陈述及庭审笔录记录在卷为证。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放弃中考的行为并非与其年龄及智力相适应的行为。被告作为教育机构,应以适当方式将原告不参加中考的情况通知其家长以征求家长意见。受教育者在升学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被告在未通知原告家长的情况下同意原告放弃中考,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受教育权。涿州市教育局对被告及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行政处分。关于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本院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前提为人身权遭受侵害而非受教育权。且原告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存在损失,被告也为自己的过错采取了积极的补救措施。故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王爽的诉讼请求。王爽不服,上诉称,一、原审程序违法。原审法院认为庭审时上诉人王爽已年满18周岁(立案时未满),未允许其父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庭审,属于程序违法。二、被上诉人侵害上诉人受教育的权利的事实存在。校方为追求升学率,不允许学习差的毕业生参加考试,侵害了上诉人受教育的权利。三、精神损害抚慰金之诉请应予支持。由于上诉人受教育的权利被侵害,精神受到很大伤害,故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维持原判。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原审庭审时,上诉人王爽已年满18周岁,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审法院未允许其父作为法定代理人身份参加庭审并非程序违法。关于被上诉人侵害上诉人受教育的权利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的认定和理由并无不妥。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王爽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克伟审 判 员  李国庆代理审判员  全旭春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董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