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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6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张树光与陈现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光,陈现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656-2号申请执行人张树光。被执行人陈现银。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民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陈现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现银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行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规定如下,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现银所有的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行的存款5014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明 进审判员 杨 继 英审判员 李 明 昌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你盛一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