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2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成都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2313号原告成都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李晓东。委托代理人周利强,公司员工。被告杨某某,女,汉族,1964年7月5日出生,现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收到原告成都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立案调解过程之中,原告成都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林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彭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