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执字第14-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河北联冠电极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玉屏有色冶金集团鑫海硅业有限公司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联冠电极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玉屏有色冶金集团鑫海硅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冀民执字第14-275号申请执行人河北联冠电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广西,董事长。被执行人贵州玉屏有色冶金集团鑫海硅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君,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北联冠电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玉屏有色冶金集团鑫海硅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冀州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制作的(2013)冀民三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冀州市人民法院(2013)冀民三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占温审判员 付 强审判员 张 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丁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