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茌法执字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与李梅、申玉顺、翟殿伟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9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所在地,茌平县。法定代表人肖栋,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德虎,该行员工。被执行人李梅,男,196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茌平县。被执行人申玉顺,男,196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茌平县。被执行人翟殿伟,男,1986年6月8日出生,汉族,茌平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与李梅、申玉顺、翟殿伟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茌商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各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手续。被执行人李梅,申玉顺、翟殿伟,经查询各金融机构,没有有效可执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茌平县人民法院(2014)茌商初字第589号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可执行财产时,依法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永涛代审判员 周 民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