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普法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江松青与张二星保证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揭普法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江松青,男,被执行人张二星,男,本院作出的(2014)揭普法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二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的(2014)揭普法民二初字第1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张二星所有的车牌号为粤B6□□□N北京现代汽车一辆。现查封期限即将到期,申请执行人江松青申请继续查封并扣押上述被执行人的上述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并扣押被执行人张二星所有的车牌号为粤B6□□□N的北京现代汽车一辆。二、续行查封、扣押的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胜蓝审判员 罗选标审判员 马赐忠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罗 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