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民初字第1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曾代鑫与成都摩尔华盛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代鑫,成都摩尔华盛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泉民初字第1980号原告曾代鑫。被告成都摩尔华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钟琴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勇,四川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代鑫诉被告成都摩尔华盛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秦海伦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俊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