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中国某某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原市支行与王某某、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原市支行,王某某,宋某某,付某某,刘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1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原市支行。负责人:贾某某,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被执行人宋某某(与王某某系夫妻关系),女。被执行人付某某,男。被执行人刘某某,女。被执行人王某,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原市人民法院(2014)开民二初字第0006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当在2014年11月26日前给付贷款本息50.918.1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4)开民二初字第0010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查实后,可凭该程序终结裁定书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伟学审判员 周柏衡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于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