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徐法执异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何天红与陈深红合伙协议纠纷异议听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天红,陈深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湛徐法执异字第7号异议人(被执行人)何天红,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陈深红,男,汉族。被执行人何天红,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深红与被执行人何天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何天红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何天红称,陈深红与何天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经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湛中法民一终字第122号判决生效后,何天红已按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主动于2014年9月17日向徐闻法院汇入了190000元(包括欠款本金及利息、诉讼费等)。至此,何天红与陈深红的债权债务关系已了结。何天红的这一汇款行为,陈深红是清楚的,因为在陈深红与冯某某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徐闻法院根据冯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了何天红汇入徐闻法院给付陈深红款中的95000元。至于陈深红如何支取处置何天红已汇至法院的款,与何天红无关。因此,请求撤销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2015)湛徐法执字第76号执行通知书和(2015)湛徐法执字第76号财产报告令。异议人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异议人何天红的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其身份;(2014)湛中法民一终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2012)湛徐法民二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以证明法院对何天红与陈深红的纠纷处理情况;(2014)湛徐法民一初字第31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14)湛徐法民一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以证明何天红汇入法院给陈深红的款,因陈深红与冯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被法院冻结了95000元的情况;建设银行徐闻支行的“转账凭证”和广东省人民法院案款收据,以证明何天红已于2014年9月17日汇款190000元至徐闻法院执行专户;本院查明,原告陈深红与被告何天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2012)湛徐法民二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限被告(反诉原告)何天红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清偿原告(反诉原告)陈深红合伙款68078元和2002年9月1日起的利息(利息从2002年9月1日起计至本院确定付款之日止息,以合伙款6807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何天红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57元,反诉费427元,合计398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何天红负担(原告已垫付受理费3557元,被告垫付反诉费427元,由被告付款时径退给原告)。何天红不服上述判决,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3月25日,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湛中法民一终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何天红在接到判决书之后,于2014年9月17日按(2012)湛徐法民二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的内容,将欠陈深红的合伙款本金68078元及其利息、诉讼费3557元等合计190000元汇入徐闻法院执行款专户。之后,陈深红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5)湛徐法执字第76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何天红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因此,被执行人何天红向本院提出前述异议。另查,在陈深红与冯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冯某某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4年9月25日以(2014)湛徐法民一初字第31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何天红汇入本院付给陈深红合伙款190000元中的95000元。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的规定,只有当事人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情况下,才可以进入执行程序。而异议人何天红与申请执行人陈深红合伙协议纠纷案,在(2014)湛中法民一终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异议人何天红即按(2012)湛徐法民二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履行其义务。在陈深红与冯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可证实陈深红知道何天红履行还款义务情况。据此,其应不申请强制执行,自动办理领款手续。因此,执行程序启动后,在查明事实基础上,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因此,本院作出的(2015)湛徐法执字第76号执行通知书和(2015)湛徐法执字第76号财产报告令,显属不当,应予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规定,异议人何天红的异议请求理由充分,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2015)湛徐法执字第76号执行通知书和(2015)湛徐法执字第76号财产报告令。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刘继夫审判员 何 焱审判员 林 养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乐冬晶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