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执字第00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郧县诚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曾亚军、十堰恒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郧县诚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曾亚军,十堰恒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钟菊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0483号申请执行人郧县诚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曾亚军。被执行人十堰恒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钟菊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17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钟菊和1601926元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丹萍审判员 潘 涛审判员 陈亚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相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