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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执字第00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郧县诚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曾亚军、十堰恒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郧县诚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曾亚军,十堰恒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钟菊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0483号申请执行人郧县诚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曾亚军。被执行人十堰恒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钟菊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17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钟菊和1601926元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丹萍审判员  潘 涛审判员  陈亚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相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