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一讯速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鸿凯电子有限公司、王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一讯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凯电子有限公司,王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618号原告:深圳市一讯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林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丽平,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鸿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王豪。委托代理人:陈香豪,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告:王豪,男,汉族。本院在受理深圳市一迅速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鸿凯电子有限公司、王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深圳市鸿凯电子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依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约定,双方之间纠纷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该案移送至原告深圳市一讯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深圳市鸿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深圳市龙岗区,因此,本院具有管辖权。被告深圳市鸿凯电子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关于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约定,其申请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深圳市鸿凯电子有限公司对于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颜梅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云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