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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法执字第00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攀某某与赵某某、曹某某、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某某,赵某某,曹某某,思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405号申请执行人樊某某。被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曹某某。被执行人思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4)横民初字第020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樊某某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9月15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0‰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申请执行费217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曹某某、思某某在横山县波罗镇樊家河煤矿三号井煤矿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曹某某在横山县波罗镇樊家河煤矿三号井煤矿工资收入,每月扣留2000元,至扣足案款止;扣留被执行思某某在横山县波罗镇樊家河煤矿三号井煤矿工资收入,每月扣留2000元,至扣足案款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先南审 判 员  谢加富代理审判员  刘万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姜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