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商初字第1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章丘市分公司等电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章丘市分公司,王元栋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商初字第1747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章丘市分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杜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林,男,生于1983年3月21日,汉族,章丘绣惠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王元栋,男,生于1991年4月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章丘市分公司与被告王元栋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秀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章丘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汪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元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章丘市分公司诉称:2012年3月13日,被告王元栋通过原告营业厅办理3G业务,号码为1861523****,并于当日与原告签订中国联通客户3G合约计划业务协议书。自2013年1月28日起,被告欠费停机。被告实际履行协议月数为10个月,合同约定被告应履行24个月,被告尚有未履行月数14个月。14/24个月,按设备价值1344元计算,被告尚欠原告终端手机补贴金额932.75元。不再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被告王元栋未答辩。本院查明:根据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移动业务客户入网登记单》、《中国联通客户3G合约计划业务协议(预存话费优惠购机)》,2012年3月13日,被告王元栋通过原告营业厅办理3G业务,号码为1861523****,月通信最低消费96元。合同约定,被告应履行24个月。被告违约责任:被告构成违约的,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以补偿由此给原告带来的各项损失。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包括但不限于因用户欠费发生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及原告在本协议中给予被告的优惠等。被告出现本协议所述的违约情形时,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补偿原告为被告提供的终端补贴款等损失。原告有权从被告尚未解冻的相应预存款直接折抵该等违约金。如有不足,被告应一次性补足。如被告发生机卡分离使用、欠费停机等行为,构成违约,原告有权取消优惠政策,作停机处理,由被告支付违约金。违约行为发生当月所产生的通信费用与分月返还金额的差额部分,被告须正常缴纳。违约金按违约行为发生次月起剩余协议期各月通信最低消费之和计算,否则原告有权从被告尚未解冻的相应预存款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原告保留对被告追缴的权利。根据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欠费祥表》,原告履行了交付被告移动电话终端设备义务和相应的通信服务,被告实际履行协议月数为10个月,自2013年1月28日起,被告因欠费停机。被告尚有未履行月数14个月,依照14/24个月,按设备价值1344元计算,被告尚欠原告终端手机补贴金额932.75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原被告签订《中国联通客户3G合约计划业务协议(预存话费优惠购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行为有效。原、被告均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原告所诉终端手机补贴金额932.75元,由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中国联通客户3G合约计划业务协议(预存话费优惠购机)》、《欠费祥表》证明,予以支持。原告履行了交付被告移动电话终端设备义务和相应的通信服务,被告实际履行协议月数为10个月,自2013年1月28日起,被告因欠费停机,构成违约,应负违约责任,即依约支付原告终端手机补贴金额932.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元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章丘市分公司终端手机补贴金额932.75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元栋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赵秀津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记录王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