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槐执字第5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魏丽媛与济南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丽媛,济南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槐执字第547-1号申请执行人魏丽媛,女,198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济南市历下区中建文化城升辉幼儿园教师,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济南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孙林,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槐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为保证该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济南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XX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雅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