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牡立民终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刘绍海与陈峰、于利利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牡立民终字第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刘绍海,男,196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冯雪岩,黑龙江冯雪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陈峰,男,198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原审第三人于利利,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本院在受理上诉人刘绍海与被上诉人陈峰、原审第三人于利利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刘绍海未缴纳上诉费用,原审穆棱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4日向上诉人刘绍海送达了催缴诉讼费通知书,上诉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缴纳上诉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吕 毓审判员 李仲斌审判员 王维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