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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翔民初字第1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厦门翔鑫立贸易有限公司诉佛山市南海胜久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翔鑫立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胜久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翔民初字第1310号原告厦门翔鑫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桂林村七里112号。法定代表人谢森林。委托代理人谢永焕,公司职员。被告佛山市南海胜久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山科技工业园A区兴业东路10号(五金车间二)2号。法定代表人陈杰云。原告厦门翔鑫立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佛山市南海胜久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厦门翔鑫立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南海胜久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翔鑫立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翔鑫立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南海胜久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元由原告厦门翔鑫立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  判  员  江自奋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代)  林惠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