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商初字第1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章丘市分公司与杨加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章丘市分公司,杨加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商初字第1810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章丘市分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杜民,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际臣,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杨加永,男,生于1956年4月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章丘市分公司与被告杨加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章丘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寒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焦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