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416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91年12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国兴,安徽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某,男,汉族,1986年8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洪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一审判决宣告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曾凡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汪清源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