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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白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庆山与刘长忠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山,刘长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白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王庆山被执行人:刘长忠上列当事人因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08)白审再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长忠权属的在松原市宁江区毛都站镇牙木吐村的林地,面积为29.2467公顷(小班号:7、8、9、10、11、12,地理座标21633785,纵座标5017549,证号松宁证字第0113号)。查封期限为二年。二、查封期间该林地由被执行人刘长忠妥善保管,不允许采伐、转让、抵押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维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于长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