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尹永发与北京盛吉腾通商贸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永发,北京盛吉腾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00121号申请执行人尹永发,男,1974年11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盛吉腾通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324807-0),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幢B1-0460室。法定代表人史乃峰,总经理。尹永发与北京盛吉腾通商贸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的(2014)丰民(商)初字第123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定:一、解除尹永发与北京盛吉腾通商贸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四年四月签订的《北京盛吉腾通商贸有限公司委托服务合同》;二、北京盛吉腾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京NUY6**车辆过户至尹永发名下;三、北京盛吉腾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尹永发风险保证金三千元、交通罚款二千元;四、驳回尹永发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十二元,由被告北京盛吉腾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权利人尹永发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已将涉案车辆过户至申请人名下。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尹永发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北京盛吉腾通商贸有限公司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尹永发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丰执字第001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海伟代理审判员 张蜜蜜代理审判员 赵 乾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徐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