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初字第01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曹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1439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李某某与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代国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