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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1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申景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1490号原告沈某,女。被告申景双,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申景双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于本院开具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前,已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与被告申景双和解并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远征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袁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事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