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民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林碧玲与黄松钦、刘用杰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保字第455号原告林碧玲,女,汉族,1966年1月7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现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陈世光,福建天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松钦,男,汉族,1974年8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刘用杰,男,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林世玉,女,汉族,1978年5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原告林碧玲因与被告黄松钦、刘用杰、林世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或冻结被告黄松钦、刘用杰的财产共计人民币400万元。担保人张依珠、林程德自愿以其自有房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保全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黄松钦、刘用杰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共计价值人民币400万元;二、查封担保人张依珠名下座落于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台江路254号南方商厦北楼201单元(榕房权证R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三、查封担保人林程德名下座落于福建省闽侯县甘蔗街道滨城大道88号闽侯世茂滨江新城23#楼101联排住宅(侯房预××字第1214618号《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号:20120380108)。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宁代理审判员 谢 芬代理审判员 吕德快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许加庆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