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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郁法千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郁南县千官供销合作社生产资料第六门市部与卢结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南县千官供销合作社生产资料第六门市部,卢结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云郁法千民初字第25号原告郁南县千官供销合作社生产资料第六门市部住所地:郁南县。负责人吴翠珍。被告卢结明,女,汉族,1970年9月27日出生,住郁南县。原告郁南县千官供销合作社生产资料第六门市部诉被告卢结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亚明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郁南县千官供销合作社生产资料第六门市部的负责人吴翠珍、被告卢结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郁南县千官供销合作社生产资料第六门市部起诉称,原告在千官镇人民路34号经营化肥农药店,营业执照名称郁南县千官供销合作社生产资料第六门市部,主营化肥农药等。被告于2014年2月11日到原告门市部购买活性磷1吨货款1080元,拉多美1吨货款4900元,合计欠货款5980元,欠款单上有卢结明亲笔签名。上述欠款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促还款,但被告以肥料不合格为由至今未还清欠款,现已经拖欠1年应计算利息即5980×7‰×12个月=502元,现附有化肥检验报告单和生产厂家的合格证,由此证明被告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还清所欠原告的化肥款和利息共648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1、郁南县千官供销合作社生产资料第六门市部的营业执照,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吴翠珍的身份证、户口本,证明原告负责人的身份情况;3、欠款结算单,证明被告欠化肥款5980元;4、广东拉多美化肥有限公司检验报告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肥料正式登记证,证明原告所销售农药化肥生产商资质合格并且其所生产的肥料经检验合格;5、罗定市新江农资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进货单,证明原告进货来源;6、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对广东拉多美化肥有限公司进行抽查的检验报告,证明生产者生产的农药化肥合格;补充证据7:郁南县千官供销合作社生产资料第六门市部2014年关于5吨肥料的供货清单登记本,拟证明这批肥料其他购买者使用后都没出现问题。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6没有异议,对补充证据7有异议,被告表示不想看原告提供的供货清单登记本,不予质证。被告提出答辩称:欠货款5980元是事实,但是对原告要求支付利息有意见,因为购买货物的时候没有说清楚要计付利息。被告不支付货款的主要原因是使用了从原告处购买的肥料后,砂糖桔树出现落叶、黄叶的情况。被告为支持其辩解,提供了大方镇农业办公室从被告果场拍摄的照片5张,证明被告果场的果树施用了从原告处购买的化肥之后砂糖桔树树叶变黄、落叶的情况。经原告质证,原告表示不清楚这些照片的来源,原告没有到现场(果场)看过,没有发言权。经审理查明,原告在千官镇人民路34号经营化肥农药店,营业执照名称郁南县千官供销合作社生产资料第六门市部,主营化肥农药等。被告于2014年2月11日到原告门市部购买活性磷1吨货款1080元,拉多美1吨货款4900元,合计欠货款5980元,卢结明在欠款结算单签名确认。被告在2014年2月间使用了从原告处购买的化肥之后果树树叶变黄、落叶,被告即向原告反映果树树叶变黄和落叶的情况,原告马上与供应商联系,供应商派出技术人员到果场了解果树树叶变黄、落叶的原因,供应商派出的技术人员认为可能是炭疽病,双方协商后原告无偿给叶面肥让被告对该片果树喷洒一次,当时双方都没有找相关部门进行鉴定(或检测)。原告的该批次化肥已经销售完毕,被告也没有保留该批次化肥样品备查。2014年下半年,被告到郁南县千官工商所请求调处,经调解,原、被告未能达成协议,工商所的工作人员建议原、被告向郁南县农业局请求解决。郁南县农业局派出技术人员到现场勘查,其技术人员了解情况后认为经过这么长时间在此土地施放的化肥已经发生变化,取证困难,无法进行检测。原告之后向被告追收化肥货款被告却以原告销售的化肥造成其果树损坏造成损失为由不予支付。原告追讨未果,遂向本院起诉,要求解决。被告当庭表示提出反诉,但既没有提交反诉状副本,也没有提交相关证据和交纳诉讼费。被告还主张其他种植户使用了同批次化肥出现了沙糖桔树叶变黄、落叶的同样的情况,并且被告申请证人陈某出庭作证。陈某陈述从原告处购买了同批次的2包化肥,施放后果树树叶出现黄叶、焦叶的情况,销售方的技术人员让陈某喷洒农药后果树树叶出现好转后陈某没有考虑到果树还会转坏,当时不再找原告追究责任。至当年年底向工商、农业局请求调处也未能解决。陈某也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庭审中,原、被告都承认双方多年来发生化肥、农药买卖关系,往年都是当月赊数,下月支付,但最迟当年年底结清货款。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购买活性磷1吨,货款1080元。拉多美1吨,货款4900元,合计欠货款5980元,有原告提交的欠款结算单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焦点是:一、造成被告果场沙糖桔树叶变黄、落叶的原因是什么?二、原告向被告销售的化肥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三、支付化肥货款的时间及逾期利息的计算问题。关于造成被告果场沙糖桔树叶变黄、落叶的原因问题。沙糖桔种植户都知道,造成沙糖桔果树树叶变黄、落叶的原因有多方面,如施肥不当、喷洒农药不当、果树营养不足、黄龙病、腐根病、炭疽等等。被告虽然提交了果树照片及申请另一购买同批次少量化肥用户出庭作证(证人只口头陈述施放了该批次化肥后果树树叶变黄,没有提交其他证据),但正如被告在法庭庭审过程中所述,被告发现自己的果树施放了从原告处购买的化肥后树叶出现变黄、落叶的情况,马上向原告反映了相关情况,后来双方也没有明确造成果树树叶变黄、落叶的原因,没有明确是哪一方该对此负责任。被告认为自己的权益受损也没有提供该批次化肥样品到鉴定(或检测)机构(如县农业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鉴定(或检测),也没有保留该批次化肥样品,被告错过了保护自己权利的主要证据,导致被告经过半年的时间(2014年下半年)再向郁南县千官工商所、郁南县农业局请求解决时也未能查明其果树树叶变黄、落叶的原因。同样地,原告表示该批次化肥已经销售完毕,现在被告也未能提供该批次化肥的样品的前提下,本院也无法确定被告果树树叶变黄、落叶的原因,也就是说无法确定原告销售的化肥是造成被告果树树叶变黄、落叶的唯一因素,被告的果树树叶变黄、落叶存在其他方面的可能性。结合现有证据,本院对被告辩解其果树树叶变黄、落叶是因为施放了原告销售的化肥的主张不予采纳。关于原告向被告销售的该批次化肥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原告向本院提供了营业执照、提供了广东拉多美化肥有限公司检验报告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肥料正式登记证,证明原告所销售农药化肥生产商资质合格;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对广东拉多美化肥有限公司进行抽查的检验报告,证明生产者生产的农药化肥合格;罗定市新江农资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进货单,证明原告进货来源合法;郁南县千官供销合作社生产资料第六门市部同批次购进5吨肥料的清单登记本,证明同批次化肥还有其他使用者,没有其他使用者提出该批次化肥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所以,至目前止,原告经营化肥产品没有相关部门认定其存在质量问题,同时被告也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原告销售的化肥存在质量问题,故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销售的化肥存在质量问题。关于支付化肥货款的时间及逾期利息计算问题。原、被告虽然在欠款结算单上没有约定支付化肥款的时间,但原、被告都承认多年来双方都存在着化肥、农药的买卖关系,双方每年都是在收获沙糖桔后在春节前结算支付当年化肥、农药款,这也符合当地化肥、农药经销商与沙糖桔种植户之间的习惯,对此本院确认原、被告之间每年在收获沙糖桔后在春节前结算支付当年化肥、农药款。根据本地实际,每年沙糖桔基本在春节前收获完毕。因此,确定被告2014年向原告购买化肥的货款应在2015年春节(2015年2月19日)前支付。超过2015年2月18日支付货款,即视为违约,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利息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本案中,由于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且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利息,因此,原告所诉请利息损失应从2015年2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付清日止。对原告诉讼请求合法、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卢结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化肥货款5980元和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以5980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19日起至货款付清为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给原告郁南县千官供销合作社生产资料第六门市部。二、驳回原告郁南县千官供销合作社生产资料第六门市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卢结明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付,被告在返还上述欠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另作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亚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骆鑑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