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叙永民初字第1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郑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初字第1220号原告郑某某,女,生于1974年9月5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委托代理人任万群,泸州市叙永县两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67年9月12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原告郑某某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豆雪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绍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