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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叙永民初字第1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郑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初字第1220号原告郑某某,女,生于1974年9月5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委托代理人任万群,泸州市叙永县两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67年9月12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原告郑某某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豆雪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绍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