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商初字第0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丹阳市延陵镇荣鑫纺织器材厂与丹阳永泰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阳市延陵镇荣鑫纺织器材厂,丹阳永泰玻璃纤维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商初字第0603号原告丹阳市延陵镇荣鑫纺织器材厂,地址:丹阳市延陵镇麦溪村。经营者潘荣华,该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俭,丹阳市运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丹阳永泰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云阳镇金陵西路。法定代表人蔡玉灿。本院在审理原告丹阳市延陵镇荣鑫纺织器材厂与被告丹阳永泰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阳市延陵镇荣鑫纺织器材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业男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束永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