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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9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北京森阳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金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森阳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金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9265号原告北京森阳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组织机构代码10281812-9。法定代表人孙铜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伟,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被告刘金凤,女,4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森阳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金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未预交。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属于放弃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冯永良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于 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