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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牟执字第1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赵小花申请执行郭金磊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小花,郭金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牟执字第1107-3号申请执行人赵小花,女,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开封县。被执行人郭金磊,男,1985年5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中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牟民初字第1739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郭金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金磊在即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赵小花抚养费款4320元,并交纳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郭金磊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郭金磊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金磊的银行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谦才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