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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行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张丽群与仙居县公安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群,仙居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台仙行初字第20号原告张丽群,经商。被告仙居县公安局,仙居县解放街82号。法定代表人施伟军。原告张丽群诉被告仙居县公安局为确认扣押财物违法及赔偿损失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丽群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丽群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丽群承担。审 判 长  卢 明人民陪审员  俞树标人民陪审员  蒋朝旺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潘 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