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8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郭志华与高秋霞、刘洪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志华,高秋霞,刘洪涛,高秋玲,张玉星,刘红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865-3号原告郭志华。被告高秋霞。被告刘洪涛。被告高秋玲。被告张玉星,成年。被告刘红芹。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志华诉被告高秋霞、刘洪涛、高秋玲、张玉星、刘红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志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郭志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告刘红芹之夫王洪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的账户60×××83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15年6月5日起至2016年6月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孟春宏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郑艳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