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2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赵红升、大连民族灏麒源万棋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红升,大连民族灏麒源万棋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2059号原告:赵红升。原告:大连民族灏麒源万棋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开发区支公司。原告赵红升诉被告大连民族灏麒源万棋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赵红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红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红升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丽爽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于 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