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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初字第00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张成刚与王淑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刚,王淑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初字第00600号原告张成刚。委托代理人陈自乾,巨野达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淑霜。委托代理人杨东升,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刚诉被告王淑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成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100元,由原告张成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舒馨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吴正 来自